隨著各國間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科技、貿(mào)易、商業(yè)、教育、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頻繁,法律翻譯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。中國不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國,同時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國?,F(xiàn)在已經(jīng)有包括憲法在內(nèi)的重要法律法規(guī)、部門和地方性法規(guī)等3000多部,近幾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遞增。因此,法律翻譯的迫切性更加顯著。
一、目的論的提出
長久以來翻譯界一直就翻譯標準進行了長期的爭論,是采用"直譯"與"意譯"、"歸化"與"異化"、"可譯"與"不可譯"。以往的研究大多從微觀的角度進行,忽視了法律文本翻譯應(yīng)該重視的法律文本的功能及翻譯的目的。然而任何交際行為都有意圖或目的,書面文本的意向性尤其突出。為翻譯工作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及方法策略。
二、法律英語的特點
法律作為一國司法、法制體系的文字表現(xiàn)形式,代表了一個國家的尊嚴與地位同時也具有法律效力,因此具有嚴謹性、準確性、權(quán)威性及專業(yè)性的特征。從詞匯角度分析,法律英語中使用了大量的專業(yè)術(shù)語,主要有兩類:只有在法律英語中使用的特殊詞匯(plaintiff 原告,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),另一種為特殊法律意義的普通詞匯(commission傭金);當今普通英語的詞匯主要來自古代及中世紀的英語,大部分的英語詞匯的意義與中古世紀不同,用法也不盡相同,但是法律英語中這類詞匯的意義和用法依然按保持不變。從法律英語的句法角度分析,法律英語多用長句、復(fù)雜句,通過各種修飾語成分涵蓋所有的條件,使得法律條文更加完善。從法律文本角度考慮,法律英語是所有文體中最正式的。
三、目的論原則在法律中的應(yīng)用
法律翻譯主要兩大功能,一是為政府、組織及個人提供一國的法律信息,二是為在異國投資、交流的外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(jù),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。在此基上,譯者自行根據(jù)翻譯的目的采取一些列具體的翻譯策略與方法。
1.目的原則的應(yīng)用
例如在進行中文法律的英譯時,譯文的接受者或為英國人、美國人、加拿大人或其他的英語使用者或非英語使用者,譯者要根據(jù)具體的接受者的國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譯文。
2.連貫原則的應(yīng)用
連貫原則又名"篇內(nèi)一致,",即譯文應(yīng)與接受者的處境是相關(guān)的,譯文需要與接受者的交際場景、文化與知識水平相適應(yīng)。佛米爾認為,任何文本都具有提供信息的功能,接受者從中接收其感興趣或重要的信息。
同時法律分為大陸法系及普通法系,因各國所屬法系的不同,在翻譯過程中,譯者應(yīng)盡可能的跳出原文的限制以避免產(chǎn)生晦澀拗口的譯文,要使譯文自然貼近譯入語的法律用語及法律體系。如普通法系中的"陪審員"是jurnor,而中國的陪審員則為judical assessor。
3.忠實原則的應(yīng)用
所謂忠實原則,即為"語際一致",是指譯者在具體的翻譯過程中,既要忠實于原文本作者,又要忠實于譯語讀者和翻譯行為的發(fā)起者,以達到兩者間的平衡,協(xié)調(diào)譯入語文化和譯出語文化間對翻譯行為的制約作用,強調(diào)在原文作者,譯文發(fā)起者,譯者與譯文接受者多邊關(guān)系中尋求一致。原文與譯文間的忠實是多層次的忠實,如語言方面的忠實、修辭方面的忠實、文體方面的忠實、功能方面的忠實等等。
在加拿大、香港等國家地區(qū),由于采用的是雙語立法,因此法律翻譯具有和原文同等的法律效力。在此情況下,更要注重翻譯的忠實原則。這就要求法律翻譯工作者要掌握豐厚的法律知識,做到原汁原味的傳遞法律信息。
綜上所述,目的論在法律翻譯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,各種翻譯技巧與策略都取決于譯者文化、語言的差異及作者的理解。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,譯者在翻譯過程中,要做到目的原則、連貫原則、忠實原則的相結(jié)合,特別是要重視忠實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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